为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河长制工作的部署及要求,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关于对各镇(街道)全面建立河长制的验收办法(试行)》及《大兴区安定镇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时间及对象
2017年底,安定镇总河长及副总河长组织对本镇各村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完成村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的制定;
(二)村域内河湖分级分段名录明确并全覆盖;
(三)召开两委班子会、村民代表会;
(四)水环境治理相关资金纳入各村财政预算,统筹予以保障;
(五)河长制公示牌保护完好
(六)其他需验收的工作事项。
三、验收方法及程序
验收方法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验收程序如下:
(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向安定镇总河长及副总河长提出验收申请。
(二)安定镇总河长及副总河长组织开展验收。
1、听取村级河长工作汇报;
2、查阅本村河长制工作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随机抽取1-2条河道、排沟进行现场检查;
4、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评议并出具验收意见;
5、向被验收村进行确认。
四、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一)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原则性通过和不通过。结论为原则性通过的,被验收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镇河长制办公室。
(二)验收意见作为依据纳入各村党支部考评评价体系。
附件:河长制工作验收需提供的基本资料清单
(一)本村河长制工作方案
1.本村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负责人和信息报送员;
2.会议记录;
3.巡查记录。
(二)河湖分级分段名录及公示牌
1.村域内河湖分级分段名录文本、图集;
2.河长公示牌照片。
(三)资金保障
水环境治理相关资金纳入各村财政预算情况,资金使用证明材料。
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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