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河长制督导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大兴区河长制督导检查制度(试行)》及《大兴区安定镇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导检查包括镇级河长督导检查和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导检查。
第三条 镇级河长每年对所管辖河道河长制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1.所管辖河道河长责任落实情况;
2.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3.河长制任务开展情况;
4.突出问题整治情况。
第四条 镇级河长督导检查意见由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到各村。各村收到督导检查意见后立即整改,并于一周内向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明确责任人,近、远期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镇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村做好整改工作。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对镇级河长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及督导检查意见、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河湖突出问题实施挂账督办。
第五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对各村河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参与。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1.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2.河长履职情况;
3.上级河长重要部署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4.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六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导检查意见将印发各村。各村收到督导检查意见后,两周内向镇河长制办公室报告督导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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