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北京市大兴区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及《大兴区安定镇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定镇河长制办公室每月5日、15日、25日将本镇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河长制办公室;两个月进行一次河长制工作小结,于每单月3日前将小结报区河长制办公室,内容包括:河长制进展、流域突出问题整改、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河长制自查报告报区河长制办公室。
第三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实行一事一报。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包括: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
2.区级总河长、区级副总河长、区级河长批示事项落实情况;
3.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
5.反映创新性、经验性及建设性等重要信息;
6.各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
第四条 安定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自身河长制工作亮点、创新做法、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成效,每月至少向区河长制办公室报3篇河长制宣传稿件。
第五条 按要求,每年12月31日前,安定镇河长制办公室将本年度河长制贯彻落实情况报区委、区政府。
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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