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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安定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 行)
来源:安定镇网站 日期:2017-10-30

第一条  为加强河长制信息共享,根据《北京市大兴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及《大兴区安定镇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条  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防汛流域化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河湖管理保护信息。

第四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应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并符合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第五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制《大兴区安定镇河长制工作信息》,经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报送镇级河长并向相关单位通报。内容包括全镇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具有宣传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重要成果、社会关注的舆情热点、其他镇经验做法等信息。

第六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长制信息台账。及时将信息报送区级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更新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更新河长名单。通过建立镇级信息管理台账,将河湖巡查、群众举报、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相关部门掌握等河湖管理保护问题通报相关责任单位,挂账督办。

第七条  河长制办公室应与区级河长制办公室等单位加强区镇两级河长制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八条  河长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示牌,标示河长姓名、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因人事调整等原因河长发生变动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更新河长信息公示牌。

第十条  河长制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考核结果、优美河湖评选等河长制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与纪检监察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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