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长制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河湖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大兴区河长制巡查制度(试行)》及《大兴区安定镇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包括镇级河长定期巡查、村级河长定期巡查和巡查员日常巡查。
第三条 镇级河长定期巡查。镇级河长每月至少开展2次巡查,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河长难以解决的,应尽快报上级河长协调解决。
村级河长每周至少开展1次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村域内存在的污水、垃圾、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河湖管理保护问题。对于难以解决的,应立即报镇级河长协调解决。
第四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采取聘请镇人大代表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加强巡查工作,每月对全镇内所有河湖开展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监督解决。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按照管理范围及时向镇级河长通报。镇级河长应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尽快将解决情况报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条 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建立河湖巡查员队伍,分段落实巡查责任。巡查员每天应对责任范围巡查1-2次,发现问题立即向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如实做好记录,并跟踪核实问题解决。
第六条 日常巡查包括严查污水直排入河、严查垃圾乱堆乱倒、严查违法建设等内容。
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